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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创业制度汇编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    时间:2015-08-20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学生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提高学生创业成功率,根据《青岛理工大学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实施意见》(青理工就业〔2013〕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青岛理工大学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是鼓励学生依托科技自主创新、自主创业,培育技术创新人才, 拓宽学生就业渠道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创业基金来源与用途
第三条 创业基金来源:(一)学校拨款;(二)接受政府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资助;(三)创业孵化基地收入转入;(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创业基金用途:专项用于我校学生创业项目扶持。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 学校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创业基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督管理等。
第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创业基金的日常管理,接受创业基金扶持申请,组织创业项目评审,监督资金的使用,定期向管委会作工作报告。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设立创业基金专门帐户,对创业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第四章  扶持对象、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扶持对象。创业基金面向我校学生及其所创办的企业。扶持对象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身体健康,品学兼优,有较强的自主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二)能够正常完成学业,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申请项目需符合国家以及青岛市产业导向与就业需求;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和在校违纪记录。
第九条 扶持范围。
(一)重点扶持学生进行所学专业领域的技术、产品研发和知识应用,以形成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
(二)重点扶持学生进行自主科技成果转化;
(三)扶持学生依托自身专业知识创办企业。
第十条  扶持方式
(一)创业基金主要采取无息贷款投入方式。无息贷款投入是指创业基金以无息贷款方式投入创业项目,创业项目进入成果受益期后(一般两年后),按照约定方式归还本金。
(二)扶持资金一般项目不超过1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2万元。
(三)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五章  创业基金的申请、受理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创业基金的个人(团队)应先填写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创业基金申请表;
(二)申请者对申请项目要经过严格的市场调研,提供创业计划书,申请创业基金的额度要实事求是,要认真填写相应申报材料;
(三)申请人提出的申请项目应经行业领域内两名高级职称教师认定,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管委会办公室;
(四)获得资助的个人(团队)须提供担保人,并签署相关协议。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
(一)《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创业基金申请表》;
(二)《创业计划书》;
(三)《创业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申报人身份证及学生证复印件、申报人或团队成员在校期间无不良信用及无违纪记录等证明;
(五)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材料(如技术报告、鉴定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产权使用证明书、技术合同等参考材料)复印件;
(六)已注册并经营一年以上时间的企业,报送法人营业执照、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当年注册的企业,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和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七)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如奖励证明、用户定单等的复印件及产品照片等)。
第十三条 管委会办公室对申请创业基金的项目进行初步考察、论证、筛选并组织专家进行审议、评审。
第十四条  管委会办公室根据专家审理意见,提出创业基金支持项目建议,报管委会审批。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获得基金资助的创业个人(团队)应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合法经营。获得基金资助的个人(团队)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应用一定的方式回报母校。
第十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代表管委会负责对创业基金支持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及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实施效果好的项目,管委会办公室可根据项目需求协助创业者联系进一步的社会融资。
第十八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人或承担企业需对创业基金项目的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核,报管委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要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汇报创业项目的进展情况,每年年终要对项目运转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管委会办公室审议;项目在运作过程中如有重大决策需要征求管委会办公室意见方可执行,如未经管委会办公室同意导致项目发生重大变故的,管委会办公室有权单方面要求收回所投入的资金。
第二十条  对于恶意套取基金及获取基金后消极创业的,一经核实,管委会办公室将收回资助基金;对于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申请人(团队)和担保人的相关责任。
第七章  创业基金的运作
第二十一条  创业基金的申请额度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风险、收益等方面确定。
第二十二条  确定由创业基金进行投入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要与管委会办公室签订创业基金贷款协议或出资协议,并根据管委会办公室的要求开立专门帐户,接受管委会办公室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开发和产业化实施期间,管委会安排专家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中期检查,对于不能按时按质进行的创业项目,管委会有权停止对该项目的资金投入,取消项目负责人继续申请该基金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期归还贷款本金,贷款归还金额一般不能以创业项目的亏损或灭失而减少或取消。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运作过程中无任何违法违规情况发生,且项目负责人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定期汇报和重大事项申报义务,完全按照计划对资金进行使用的,由于某些不可抗拒因素或客观原因,发生资金亏损,在尽最大努力仍未好转,造成项目终止,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管委会办公室核查并报管委会同意后,可以减免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二十六条  因运行不良导致破产的项目或企业,需履行清算核销手续,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同时按照约定履行创业基金返还或核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获准创业项目的个人(或团队),学校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拨付资金。按照立项资助金额的50%拨付启动经费,剩余部分视项目进展情况给予拨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青岛理工大学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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