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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创业制度汇编
青岛理工大学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    时间:2015-08-20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学生创业能力,增强创业意识,鼓励和扶持更多的在校生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学校创建了“一校三区”格局的创业孵化基地。为规范学校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和服务,根据《青岛理工大学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实施意见》(青理工就业〔2013〕10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创业孵化基地秉承“以学科专业为引领、以能力培养为核心、以市场机制为保障、以服务社会为目标”的理念,以专业化方式为在校生和毕业生(一年内)提供政策、场地、资金、设备等创业支持和服务,努力实现入驻企业(团队)与创业孵化基地共同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组织领导,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创业孵化基地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青岛理工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受托入驻未注册企业的团队对社会提供服务。
第四条  学校实施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协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本学院创业团队的组建、申报、指导、培训和服务,协调好教学与创业的关系,协助做好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运营、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入驻企业和团队的监管,并会同学校科技发展总公司监管青岛理工创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理工创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入驻团队的监管。
第三章  入驻条件
第六条  青岛理工大学在校及毕业一年内有创业项目或在创业导师指导下的学生均可申请入驻。在校成绩优良、综合表现良好,参加过相关创业培训或省级创业大赛获奖的,团队组织结构合理,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较强,具有较为成熟的创业项目与计划,与学科专业结合紧密的项目或科技部门重点扶持的项目团队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主创办企业可适当放宽入驻条件。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第七条  对于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以及能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中介和帮扶的非在校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四章  入驻程序
第八条  申报
(一)报名采取学生个体或团体申报的方式,团队报名以学院为单位每年在4月份和10月份集中进行申报,学生个体申报可随时进行。
(二)报名学生或团队需提交《青岛理工大学创业孵化基地项目申报表》、创业计划书和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已经注册企业的除提供以上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副本复印件。
第九条  评审
企业(团队)入驻评审按照初审—答辩—评审的流程进行。
(一)初审。管理服务中心接收到各学院申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集中初审。
(二)答辩。初审合格的企业(团队)可参加管理服务中心组织的入驻答辩评审会。答辩评审会对照学生提供的创业项目申报书,按照评分标准分学科专业和项目类型进行审核打分,并汇总分值。
(三)评审。管理服务中心根据答辩评审分数高低排名,确定考核名单,到申请人员的办公场所进行实地考核,并根据创业者个人素质、创业项目、入驻可行性等情况确定评审结果。评审结果报管理委员会审批并进行一周公示。
第十条  签约入驻
入驻企业(团队)与管理服务中心签署《青岛理工大学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书》并办理相关入驻手续。
第十一条  孵化期满3年后,入驻企业(团队)原则上应退出创业孵化基地。对创业示范作用较好和能够为其他团队提供中介服务的,经管理服务中心上报管委会批准,可继续入驻,但不再享受创业优惠政策。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团队)孵化期为三年,享受房租优惠减免,第一年享受100%优惠减免,第二年享受60%优惠减免,第三年享受40%优惠减免。
经考核被评选为创业孵化基地年度优秀的入驻企业(团队),可在原有房租优惠的基础之上,享受房租再减免奖励。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创业基金,专项用于学生创业项目扶持。
第十四条  管理服务中心为入驻企业(团队)争取山东省、青岛市(区)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创业补贴或自谋职业扶持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为入驻企业(团队)争取各级政府给予的税费减免。
第六章  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本办法和入驻协议等有关规定对入驻企业(团队)进行管理服务。管理服务中心提供如下支持与服务:
(一)创业孵化基地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基本办公条件;
(二)入驻企业(团队)享受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团队代码、银行开户等手续等一站式服务;
(三)入驻企业(团队)享受政务、商务、会计、法律、投资等援助,接受专业的项目技术援助,接受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的其他服务与帮助;
(四)入驻企业(团队)可免费参加青岛创业大学提供的财富人生、模拟实践、实际操作和跟踪扶持四级课程培训;
第十六条 青岛理工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入驻未注册企业的项目团队提供财务、咨询、指导等专业性服务。
第十七条  管理服务中心每年底聘请专家组采取实地走访调研、组织集中汇报、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各入驻企业(团队)进行考核。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管理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开展工作,负责各级政府和学校提供的创业扶持资金、奖补资金、学校无形资产入股入驻企业所获得的股权收益、校外赞助的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费、入驻团队缴纳的管理费、代收房屋租赁费和水电暖费、以及其他收入等管理工作,在学校和产业财务监管下提供财务服务,并负责会计事务所的委托与监管。
第十九条  创业孵化基地收入和青岛理工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盈余专项用于孵化基地建设或转入创业基金,由管委会办公室统筹使用,年末余额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房屋租赁费、水电暖等费用,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入驻创业团队依托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的业务,须向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缴纳合同额2%的管理费。校外赞助的创业基金或孵化基地建设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青岛理工创业财务会计服务中心为入驻企业提供代理记账核算等服务,并协议收取服务费。入驻企业每年接受管理服务中心计财部和青岛理工创业财务会计服务中心审计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无形资产入股入驻企业的股权由青岛理工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持有,股权比例参照《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理工科技〔2013〕6号)协议确认。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青岛理工大学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和创业团队。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青岛理工大学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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